法律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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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措施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 23 条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
适用企业
1、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项目在竣工后进行环境保护验收
服务流程
1、现场核查,收集环评资料
2、向业主提供整改方案
3、出具监测方案
4、收取监测报告、编制验收报告
5、专家意见审核、专家现场验收
6、修改专家意见并复核签字
7、报告公示、备案
2、向业主提供整改方案
3、出具监测方案
4、收取监测报告、编制验收报告
5、专家意见审核、专家现场验收
6、修改专家意见并复核签字
7、报告公示、备案













